代位請求終止信託契約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8年度,113號
NTEV,108,投簡,113,2019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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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113號
原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被   告 柯紹忠 
      柯溫蒂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終止信託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陸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 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代位權係債權人代位行 債務人之權利,債權人得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者,為債務人 之權利而非自己之權利(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274號判例 意旨參照)。申言之,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 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 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 即被告柯紹忠請求被告柯溫蒂應將南投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474 建號建物即門牌 號碼為南投縣○○市○○路000 巷00號6樓之5之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返還並移轉登記予被告柯紹忠,則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被告柯紹忠因移轉登記而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 準。又系爭房屋經本院職權函查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之課稅現 值新臺幣(下同)381,600 元,信託範圍為全部,而系爭土 地之面積為7437.76 平方公尺,108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 尺為12,500元,信託範圍為513/100000,是訴訟標的價額應 核定為858,54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2,500元/平方公尺 ×7437.76平方公尺×﹝513/100000﹞)+系爭房屋381,600 元=858,546元,角不計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 原告於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4,300元,尚欠5,06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於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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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