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4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雅芬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葉庭君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136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