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7年度,403號
NTEV,107,投簡,403,2019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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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4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雅芬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葉庭君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136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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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