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刑事),投秩字,108年度,4號
NTEM,108,投秩,4,201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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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投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被移送人  簡嘉陞 



      陳俞宏 


      陳建安 


      蕭宇辰 


      劉軒傑 



      廖光磊 


      陳宏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 年3 月7 日投投警偵秩字第108000471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嘉陞陳俞宏陳建安蕭宇辰劉軒傑廖光磊藉端滋擾公共場所,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陳宏瑋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壹、被移送人簡嘉陞陳俞宏陳建安蕭宇辰劉軒傑、廖光 磊部分
一、被移送人簡嘉陞陳俞宏陳建安蕭宇辰劉軒傑、廖光 磊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8 年2 月18日14時30分許。(二)地點:南投縣○○市○○○路0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因其等朋友黃浚誠為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 司南投站(下稱總達客運南投站)之司機駕車過失致死, 於黃浚程出殯當日行經總達客運南投站時,以撒冥紙之方 式,藉端滋擾公共場所。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足證屬實:
(一)被移送人簡嘉陞陳建安蕭宇辰劉軒傑廖光磊於警 詢時業已自白,並經證人何敏如於警詢時證述在卷,復有 監視器翻拍畫面附卷可憑,是上開被移送人於上開時間、 地點確有以撒冥紙之方式,藉端滋擾公共場所之事實,洵 堪認定。
(二)至被移送人陳俞宏固否認有撒冥紙之行為,並辯稱係在現 場疏導交通,怕出殯車隊影響其他用路人等語,惟查,被 移送人陳俞宏於當日右手前端部分有包紮等情,業經被移 送人陳俞宏於警詢時陳述在卷,並有監視器翻拍畫面在卷 足憑,而比對上開監視器之翻拍畫面,被移送人陳俞宏並 非只有在馬路指揮交通而已,亦有進到總達客運南投站內 灑冥紙,足見被移送人陳俞宏亦有滋擾公共場所之事實甚 明。
三、核被移送人簡嘉陞陳俞宏陳建安蕭宇辰劉軒傑、廖 光磊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藉端滋擾 公共場所之行為。本院審酌上開被移送人本件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貳、被移送人陳宏瑋部分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陳宏瑋於108 年2 月18日14時30分 許,在總達客運南投站以撒冥紙之方式,藉端滋擾公共場所 ,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之行為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法院受理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 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 陳宏瑋於警詢時否認有灑冥紙之行為,其僅係在旁觀看而已 ,而被移送人簡嘉陞於警詢時固稱:冥紙是我們從喪家那邊 拿的,現場其知道大約5 個人左右拿金紙,除了其還有蕭宇 辰、劉軒傑陳宏瑋等語,惟被移送人簡嘉陞陳宏瑋均為 本件之被移送人,應認仍需有其他補強證據擔保始可,本件 既無其他補強證據得以擔保被移送人簡嘉陞指證之真實性, 自應為被移送人陳宏瑋不罰之諭知。
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2 項、第68條第2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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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