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調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李雅玲
李正義
李憲昌
李王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李正義應將坐落雲林縣 ○○鄉○○段00000 ○00000 ○000 地號土地於106 年2 月 14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 登記予相對人李雅玲、李正義、李憲昌、李王綢公同共有等 語。惟依原告調解聲明觀之,本件調解之標的之法律關係及 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 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 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 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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