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177號
原 告 吳悅寧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