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8年度,139號
PDEV,108,斗補,139,2019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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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13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振聰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速來閱卷,並於本裁定送達十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有如附表 所載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原告起訴 尚有以上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 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附表:
┌─┬───────────┬─────────────────────┐
│編│ 補正事項 │ 說明 │
│號│ │ │
├─┼───────────┼─────────────────────┤
│1 │查報全體適格被告之完整│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
│ │姓名、住居所(如有起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
│ │狀所列被告以外之繼承人│出於法院為之;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




│ │,或所列被告已死亡而有│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
│ │繼承人者,應追加該等繼│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
│ │承人為被告);及以全部│本件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應對全體│
│ │協議分割遺產為訴訟標的│繼承人及以全部協議分割之遺產整體為之,然原│
│ │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告未於起訴狀記載全部適格被告之完整姓名、住│
│ │如有起訴狀所列不動產以│居所,復未以全部協議分割之遺產為本件訴訟標│
│ │外之遺產,應追加以全體│的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難以確定撤銷│
│ │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遺產分割之對象及範圍,依前揭說明,爰定期命│
│ │決事項之聲明);暨提出│原告補正。 │
│ │載明全體適格被告姓名、│ │
│ │住居所及以全部協議分割│ │
│ │遺產為訟訟標的之應受判│ │
│ │決事項聲明之準備狀(應│ │
│ │依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
├─┼───────────┼─────────────────────┤
│2 │①陳報原告起訴時得獲保│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
│ │ 全之債權總額【算至起│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
│ │ 訴時即108年3月19日之│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
│ │ 債權額,包含本金、利│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
│ │ 息、違約金等之加總債│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
│ │ 權】,以查報本件訴訟│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
│ │ 標的價額。 │,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
│ │②陳報全體繼承人所協議│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 │
│ │ 分割之全部遺產於起訴│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應以繼承人所│
│ │ 時之交易價額。 │協議分割之全部遺產為撤銷之訴訟標的,依前揭│
│ │③比較上開①、②金額,│說明,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或被│
│ │ 以價額低者為本件訴訟│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協議之全部遺產)價額比│
│ │ 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較以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原告獲保全│
│ │ 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債權利益【算至起訴時即108年3月19日之債權│
│ │ 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額,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等之加總債權】,│
│ │ 扣除已繳裁判費2,210 │或以全部協議分割之遺產標的價額為準。原告起│
│ │ 元後,補繳裁判費差額│訴時僅記載債務人積欠款項200,923元未清償, │
│ │ 。 │並繳納裁判費2,210元,惟所提出資料並未足供 │
│ │ │認定原告起訴時得獲保全之債權總額,復未以全│
│ │ │部協議分割之遺產為請求之訴訟標的,致本院無│
│ │ │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命補正查報如左列│
│ │ │事項以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較低者依民事訴│
│ │ │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扣除原告已繳納│
│ │ │之裁判費後,補繳本件裁判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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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