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調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洪宗鄰醫院附設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郭美幸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下稱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下稱相對人
)黃買、黃登旺間請求給付看護費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
本院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之最新護理機構開業執照及最初設立登記資料,本院
須確認聲請人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所謂「非法
人團體」之要件。
二、相對人黃買、黃登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