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覽卷宗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聲字,108年度,7號
PDEV,108,斗簡聲,7,2019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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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首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世章 
代 理 人 張啟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5年度斗簡第8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一○五年度斗簡字第八十三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全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斗簡字第83號分割共 有物事件受讓持分之共有人,為了解案件並抄錄、影印或攝 影卷內文書及其他證物,請求准予閱覽卷宗等語。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 之共有人蕭聰敏於106年10月11日將應有部分4468分之15移 轉登記予聲請人,惟聲請人並未依法聲請承當訴訟,有本院 105年度斗簡字第83號民事判決書1份附卷為據,足認聲請人 與系爭土地有利害關係,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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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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