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小字第109號
原 告 彰化縣溪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輝煌
訴訟代理人 鐘菁菁
被 告 鄭林雲霞
鄭宛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時許,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