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司調字,108年度,116號
PDEV,108,斗司調,116,2019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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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司調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辜耀陞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聲明相對人應就其等公同共有 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按應繼分比例予以 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8 日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通知相對人應於108 年3月29日前陳明有無調解之意願,其中相對人辜薏儒已具 狀回覆不願調解,其餘相對人則逾期迄今未見回覆,有陳報 狀1紙及送達證書5件在卷可憑,是已難期待相對人能實際到 庭調解,堪認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 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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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