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44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陳鏈淙
陳璁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2,8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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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借款金額│立據日期 │尚欠金額│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 │ 計息期間 │年利率│ 期 間 │年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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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500 元│102.09.23 │9,500元 │自107.7.1 起至108.1.22 止 │1.15%│自107.8.1 起至108.1.22 止 │0.115 %│
│ │ │ │ ├─────────────┼───┼─────────────┼────┤
│ │ │ │ │自108.1.23 起至清償日止 │4.16%│自108.1.23起至108.1.31 止 │0.416% │
│ │ │ │ ├─────────────┼───┼─────────────┼────┤
│ │ │ │ │ │ │自108.2.1起至清償日止 │0.832% │
├──┼────┼─────┼────┼─────────────┼───┼─────────────┼────┤
│ 2 │13,350元│103.02.06 │13,350元│自107.7.1 起至108.1.22 止 │1.15%│自107.8.1 起至108.1.22 止 │0.115 %│
│ │ │ │ ├─────────────┼───┼─────────────┼────┤
│ │ │ │ │自108.1.23 起至清償日止 │4.16%│自108.1.23起至108.1.31 止 │0.416 %│
│ │ │ │ ├─────────────┼───┼─────────────┼────┤
│ │ │ │ │ │ │自108.2.1起至清償日止 │0.832%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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