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8年度,275號
CLEV,108,壢小,275,2019041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27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被   告 許淨涵 

被   告 許慎桀 
被   告 陳柔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許淨涵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 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 178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許淨涵原由其法定代理人許慎桀代理為訴訟行為 ,惟其於本件訴訟審理中業已成年,原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 理權即為消滅,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被告許淨涵承受 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許淨涵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