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8年度,226號
CLEV,108,壢小,226,2019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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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226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訴訟代理人 林金生 
被   告 李紹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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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