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司簡調字,108年度,355號
CLEV,108,壢司簡調,355,2019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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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司簡調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范蕙蕙 

兼法定代理
人     陳霈琳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 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設址於臺北市南港區,有經濟部公司及分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觀諸聲請人起訴狀所載請 求之事實、理由及其所提出之信函等件可知,係因與金融機 構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之 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 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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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