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採購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7年度,635號
CLEV,107,壢簡,635,2019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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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6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杲中興 
訴訟代理人 裘雅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澧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採購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80,0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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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