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7年度,1274號
CLEV,107,壢小,1274,2019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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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1274號
原   告 駱俊宇 

被   告 張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參佰貳拾伍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就本件車禍發生之過程,業據本院當庭勘驗行車記錄器及監 視光碟影像檔案如下:
㈠107 壢小1274證物袋內被告提供行車紀錄器光碟內.087 -6E 行車紀錄器影像.MOV檔案,該檔案為車號000-00號營業用小 客車(下稱被告車輛)所提供之行車紀錄器拍攝畫面。 ⒈畫面時間顯示2016/12/18,10:55:33至36秒時:被告車輛 直行於苗栗市為公路內側車道,此時交通號誌為綠燈,將至 為公路與經國路交岔口時,被告車輛因前方車輛停下,而跟 著停下。
⒉畫面時間顯示2016/12/18,10:55:37至51秒時:此時影片 中聽到喀一聲,接著聽到有疑似閃方向燈之聲音,被告車輛 一邊停等同向外側車道車輛經過,一邊慢慢往外側車道移動 。
⒊畫面時間顯示2016/12/18,10:55:52至53秒時:被告車輛 往外側車道移動,畫面中被告車輛車頭一半移至外側車道時 ,有一台位於被告車輛右後方行駛於外側車道之紅色車輛駛 至,兩車發生碰撞。
㈡當庭勘驗107壢小1274證物袋內光碟中0000000000000.MP4檔 案。該檔案為苗栗市為公路與經國路口監視器畫面。 ⒈畫面時間顯示2016/12/17,11:07:48秒,即時間軸18秒至 21秒(因本件為擷取監視畫面,故之後以播放程式時間軸表 示):畫面左上角為公路上內側車道有一台計程車(即被告 車輛),停等在一台銀色車輛後方,外側車道有車輛繼續行 進。
⒉時間軸22秒至27秒時:上開外側車道有一台紅色車輛駛至, 此時,被告車輛亦向右轉駛外側車道,兩車發生碰撞。



㈢勘驗107 壢小1274證物袋內光碟中0000000000000.MP4 檔案 ,該檔案為苗栗市為公路與經國路口監視器畫面 ⒈時間軸顯示為14秒至19秒時(因本件為擷取監視畫面,故以 播放程式時間軸表示):畫面左上角為公路上內側車道有一 台計程車(即被告車輛),停等在一台銀色車輛後方,外側 車道有車輛繼續行進。
⒉時間軸20秒至23秒時:被告車輛自上開內側車道駛向外側車 道,此時,外側車道有一台紅色車輛駛至,兩車發生碰撞。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 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 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 項第6 款、第94條第3 項前段分別 訂有明文。由上開勘驗結果及卷內交通事故資料、影像檔擷 圖可知原告為直行車,被告變換車道時雖有打方向燈,然疏 未注意禮讓直行之原告車輛先行,其研判之安全距離不足, 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自有過失甚明。而原告 駕車行經肇事路段,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閃避不及撞上被 告車輛,其就本件事故之發生亦與有過失,苗栗縣警察局交 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亦同此認定。本院再依系爭車禍之情 節,被告係應先禮讓直行車而未注意即變換車道,顯見其過 失行為在先,並屬製造風險之一方;而原告僅係負有未注意 車前狀況,小心通過之過失,故被告所負之過失衡情較重甚 明。基上所陳,本院因認被告就本件車禍之發生,應負7/10 之過失責任,原告應負之與有過失程度則以3/10為適當。三、原告主張之金額項目:
㈠車輛維修費用23,958元: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 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 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1 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 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 條定 有明文。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 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 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 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 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 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 照。是系爭車輛之修理以新零件更換被損之舊零件,則以修 理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 。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 舊率表」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5 年,



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 ,其最後1 年之折舊額, 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 之9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 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 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 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原 告車輛因此車禍受損支出修復費用30,465元(含零件14,640 元、工資15,825元),維修天數自106 年1 月13日至106 年 2 月3 日共22天等節,有估價單、統一發票、維修車歷等件 附卷足憑,並經本院向裕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函查屬實,被 告雖辯稱原告車輛僅護條受損有被告車輛黃漆痕云云,經查 本件警方拍攝之原告車損彩色照片雖僅有三張,受限於拍攝 張數、角度、反光及部位未能完全顯示原告車輛受損之所有 部位,然經本院向裕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維修項目及維 修前、中、後之彩色照片,核對原告車輛修繕項目係前保險 桿、左前葉子板、左前輪弧、左前門、左後門、左前浪版、 左後浪板、左戶定飾板、左後葉浪板,均係原告車輛左側車 身部位,衡與上開勘驗結果之碰撞位置相符,堪信為真實。 原告車輛自出廠日103 年4 月(本院卷第12頁),迄本件車 禍發生時即105 年12月17日,已使用2 年9 月,則零件14,6 40元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4,216 元(詳如附表所示 ),加上修理工資15,825元合計20,041元。被告雖又辯稱當 時有說各修各的云云,然意思表示有明示及默示之分,前者 係以言語文字或其他習用方法直接表示其意思,後者乃以其 他方法間接的使人推知其意思。而默示之意思表示與單純之 沈默有別,單純之沈默除經法律明定視為已有某種意思表示 外,不得即認係表示行為(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 682 號民事裁判要旨),被告亦自承原告當時沒有答應也沒有反 對,是尚難認原告已同意與被告和解互不求償,被告所辯尚 難憑採。
㈡原告主張車輛維修期間,支出106 年1 月14日至106 年1 月 25日8 天上下班使用替代交通工具之費用計程車費2,640 元 (165 2 8 =2,640 ),業據提出勞工派遣勞動契約書 、178 叫計程車App 查詢列印畫面可稽,核與上開修車期間 相符,應予准許。
㈢侵權行為之債,固以有侵權之行為及損害之發生,並二者間 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即「責任成立之相當因果關 係」)。惟相當因果關係乃由「條件關係」及「相當性」所 構成,必先肯定「條件關係」後,再判斷該條件之「相當性 」,始得謂有相當因果關係,該「相當性」之審認,必以行



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之基礎,並就此 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 害結果之可能者,始足稱之;若侵權之行為與損害之發生間 ,僅止於「條件關係」或「事實上因果關係」,而不具「相 當性」者,仍難謂該行為有「責任成立之相當因果關係」( 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43 號民事裁判)。原告另主張 調解、開庭支出之交通費及薪資損失,惟原告因蒐集證據、 調解、出庭乃其公民訴訟權利之行使,縱因此而支出一定之 勞費,難認與系爭事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此部分請 求,即屬無據,礙難准許。
㈣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 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乘以上開 與有過失之比例後,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15,877元 【計算式:(20,041+2,640 )70%=15,877,元以下四 捨五入】。
四、被告抵銷之金額項目:
㈠修車費2萬元及輪胎3,500元:
被告車輛因此車禍受損支出上開修復費用(含零件14,900元 、工資8,600 元),維修天數共6 天等節,有估價單附卷足 憑(本院卷第65-66 頁),並經本院向正泰汽車修理廠函查 屬實(本院卷第115-116 頁),被告車輛自出廠日95年10月 (本院卷第11頁),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5 年12月17日, 已逾越耐用年限,則零件14,900元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 定為1,490 元,加上修理工資後為10,090元。 ㈡修車期間之營業損失: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 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 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民法第216 條定有明文。被告車輛為計程車,其因本件事 故送廠維修6 天,每日營業損失1,500 元,6 日共9,000 元 等情,業據其提出榮民計程車服務中心桃園地區分中心函為 證,與上開修車期間相符,應屬合理,為有理由。 ㈢至被告主張來回調解支出之計程車資及遭原告保險公司阻擋 修車期間無法營業之損失,難認與系爭事故間有相當因果關 係,即屬無據,礙難准許。經乘以上開與有過失之比例後, 被告得主張抵銷之金額為5,727 元【計算式:(10,090+9, 000 )30%=5,727 ,元以下四捨五入】。五、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 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抵銷,應以意思表示 ,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



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民法第334 條第1 項前段、第335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抵銷後,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 10,150元(計算式:15,877-5,727=10,150)。六、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 第203 條分別有明文規定。故原告請求之法定遲延利息僅得 以百分之5計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附表(原告車輛之折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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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4,640×0.369=5,402第1年折舊後價值 14,640-5,402=9,238第2年折舊值 9,238×0.369=3,409第2年折舊後價值 9,238-3,409=5,829第3年折舊值 5,829×0.369×(9/12)=1,613第3年折舊後價值 5,829-1,613=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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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