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739號
SJEV,108,重簡,739,201904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73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黃鈺穎 
被   告 林美利 
      葉家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依本件兩造間所簽訂之借據暨約定書第13條約定:「立約 人如因本約定書有關一切債務與貴行涉訟時,立約人合意以 貴行總行所在地之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借據暨約定書影本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原告總 行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 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
三、為被告應訴之便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該管 之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