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69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原告與被告陳麗玉即正大商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5,41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又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陳麗玉之真正住所或居
所,致無法送達文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具狀記載被
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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