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607號
SJEV,108,重簡,607,201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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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607號
 
原   告 薛羽軒 
原   告 薛亦宸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褚喬莉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褚雋鵬 
被   告 李阿桃 


被   告 薛楷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1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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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