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607號
原 告 薛羽軒
原 告 薛亦宸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褚喬莉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褚雋鵬
被 告 李阿桃
被 告 薛楷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1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