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458號
SJEV,108,重簡,458,2019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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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458號
 
原   告 陳志弘 

被   告 太子龍邸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可翔 
訴訟代理人 李世垚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4月29日下午4時55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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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