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306號
SJEV,108,重簡,306,2019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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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30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   告 郭正宏(即郭正樞之繼承人)

      郭正勲(即郭正樞之繼承人)

      曾郭淑從(即郭正樞之繼承人)

      林瑩從(即郭正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年3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正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正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柒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正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即被告之被繼承人郭正樞於民國92年 7月24日起陸續向原告申辦現金卡及信用卡使用,詎郭正樞 未依約繳款,尚積欠現金卡消費款新臺幣(下同)49,234元 及信用卡消費款357,705元(含本金99,237元及至107年10月 21日止之利息276,468元)未為清償,又訴外人郭正樞於105 年3月21日死亡,被告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 ,依法應於繼承被承人郭正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清償之責 。為此,爰依現金卡、信用卡使用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 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



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帳務查詢 明細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家 事庭函等為證。被告均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其 等都不清楚被繼承人在外面有欠債,都是收到銀行、法院通 知後才知道,所以才未辦理拋棄繼承,且被繼承人於85年離 家出走後就沒有跟家人聯絡,其在外行為其等都不清楚;另 關於被繼承人欠債部分是不是身分證被拿走當人頭也不確定 ,而被告於被繼承人過世前2、3月收到醫院病危通知,去醫 院看他並辦理出院時,郭正樞也都沒有講到欠債的問題,況 且,依據國稅局資料,被告並未繼承到郭正樞之遺產等語。二、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 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 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 第1項前段、第2項、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 告之繼承人郭正樞於105年3月21日死亡,且被告迄未辦理拋 棄繼承等情,已如前述,而被告為郭正樞之繼承人,斯時民 法繼承篇已修正如上揭條文,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並刪 除相關限定繼承(僅為保護債權人設有遺產陳報之程序)規 定,被告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正樞之遺產範圍內,對其積 欠之現金卡消費款及信用卡消費款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至 於雖被告以上開情詞置辯,並提出郭正樞之遺產稅財產參考 清單、103年度、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為 憑,然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 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出之上開證據, 已就被告之被繼承人向原告申請現金卡及信用卡使用之事實 ,為相當之舉證,且被告未與被繼承人同居共財,難免不知 其在外欠債之情事,是以被告所辯上開不清楚、不知道或不 確定等各情節,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仍應視同自認原告 主張郭正樞有向原告申辦現金卡及信用卡使用之事實;另依 前開民法規定及論述說明,被告仍應概括繼承被繼承人郭正 樞之前開債務,只是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之責任 ,無庸以固有財產清償繼承之債務而已,被告所繼承之債務 並不因此而減少或免除;至於被告實際上有無繼承到遺產, 僅涉及繼承人有無盡遺產管理義務、遺產如何分配及將來執 行之標的為何等事項,仍無礙原告之本件請求,故被告不得 以未繼承到郭正樞之遺產,作為免負清償責任之正當事由。三、從而,原告本於現金卡、信用卡使用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 ,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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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