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相 對 人 陳麒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負損害賠償 責任,惟相對人之住所地在苗栗縣○○鎮○○里○○000○0 號,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另本件侵權行為 之行為地在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與寶興路口,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以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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