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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8年度,889號
SJEV,108,重小,889,2019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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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889號
 
原   告 耀東方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銘章 


被   告 郭靚瑜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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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