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8年度,299號
SJEV,108,重小,299,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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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29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張辰豪 
被   告 柯彥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4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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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