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176號
原 告 胡方馨
被 告 康玲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於民國108年4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07年8月11日向被告承租坐落桃園 市○○區○○路0○0號1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兩造並 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約定租賃期間自10 7年8月15日起至108年8月15日止,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 )13,500元,原告並已交付押租保證金。嗣原告承租後,房 屋內設備維修問題不斷,更有承租房屋託售之問題,經原告 與被告溝通後雙方合意終止系爭租約,租金結算至107年9月 15日,被告應退還原告押金13,500元。詎被告一再拖延未付 。為此,爰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3,500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等事實。
二、被告則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原告提前終止租約 ,依系爭租約第21條約定,原告應賠償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 金,被告自不用退還原告押金13,500元等語。惟查:依原告 提出之兩造於107年9月17日在通訊軟體Line的對話紀錄,被 告已稱:「水電天然瓦斯扣除3500元,若你(指原告)能接 受,我就從17000元扣除....」等情,原告則於同年月23日 向被告確認稱:「房東太太(指被告)說好要退還押金1350 0,其餘押金3500補貼水電費、天然瓦斯....在(為再之誤 )麻煩房東太太近期房屋點清交接完,退還押金13500到我 的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等情,而被告並不爭執上開對 話紀錄為真正,足見被告於終止租契後已核算並承諾退還原 告押金13,500元,自不得再援引上開約定要求原告賠償一個 月租金作為違約金;況且,被告並未舉證證明係原告提前終
止系爭租約,益證其援引上開約定要求原告賠償一個月租金 作為違約金,更非有據,被告自應退還原告押金13,500元。三、從而,原告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3,500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7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 00元,併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依職權確定由敗訴之被 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