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1190號
原 告 廣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婉
訴訟代理人 劉定瑜
原告與被告亞昕101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叁
仟陸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