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1083號
原 告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原告與被告謝凱霖(原名梁凱霖)間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陸仟柒佰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