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2210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上訴人 林品成(原名林興佳)
被 上訴人 林杜春梅
被 上訴人 林興民
被 上訴人 林興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肆仟陸佰叁拾叁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玖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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