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532號
原 告 賴宜興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鴻奎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俞繼國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
被 告 莊隆慶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複 代理人 成本鈞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宗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5月29日下午4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