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旭汶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慶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將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7,79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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