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8年度,131號
FSEV,108,鳳補,131,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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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131號
原   告 優森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彥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淑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
,3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500 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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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