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7年度,330號
FSEV,107,鳳簡,330,2019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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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傅美金
      郭婉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傅美金等間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9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
及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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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