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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434號
KSEV,108,雄補,434,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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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434號
原   告 小港至尊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進南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清周發支付命令(
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3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
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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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