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430號
原 告 先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仁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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