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418號
KSEV,108,雄補,418,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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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418號
原   告 劉東烜 
被   告 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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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