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345號
KSEV,108,雄補,345,2019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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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345號
原   告 謝金仰 
上列原告與被告釋松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先前因聲
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經被
告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依原告之聲明,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5,4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
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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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