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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339號
KSEV,108,雄補,339,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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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339號
原   告 官綢  
被   告 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會員退費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9,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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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