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339號
原 告 官綢
被 告 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會員退費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9,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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