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321號
KSEV,108,雄補,321,201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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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321號
原   告 陳曜宏 
被   告 黃漢銘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黃漢銘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2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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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