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維修費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272號
KSEV,108,雄補,272,201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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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72號
原   告 陳宗辰 


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等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洪美麗發支付命
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107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61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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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