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156號
KSEV,108,雄補,156,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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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5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劉世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睿婕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
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經被告異
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依原告之聲明,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46,521 元,尚應補繳1,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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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