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聲字,108年度,5號
KSEV,108,雄司聲,5,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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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鼎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生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龍寶電訊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龍寶電訊工
程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公司設立地址寄發通知函, 經郵局以相對人遷移不明為由原件退回,致聲請人意思表示 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云云。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法人之代表人,在民法上固 非所謂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訴訟法上,則視作法定代理人, 適用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司法院著有34年院解字第2936號 解釋;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27 條之立法理由謂「當事人如 為法人,則訴訟上攻擊或防禦之法,皆非彼所能自籌,若仍 向法人送達,亦非保護其利益之道,故特設本條,明示對於 法人有所送達,應向其代表機關為之」,可見對公司之送達 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至於其送達之處所,依同 法第136 條第1 、2 項規定,應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行之 ,亦得於當事人本人即公司之營業所行之(臺灣高等法院85 年度抗字第2491號裁定參照)。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 1 亦有明文。是以,對於相對人之送達,如有應為送達之處 所不明者,法院始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如法定要件有欠 缺,依其情形可補正,經定期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法院自得 駁回公示送達之聲請。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雖提出信函、退回信封及掛號郵 件收件回執為據,惟相對人龍寶電訊工程有限公司已於107 年10月17日更名為龍寶電訊科技有限公司,並變更公司法定 代理人為許淑琤,惟聲請人並未依相對人變更後之名稱及法 定代理人對相對人公司登記地址及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寄發 通知函,經本院分別於108 年1 月14日及同年2 月12日定期 通知聲請人補正,惟聲請人收受後迄未補正,有相對人公司



最新變更登記表、本院108 年1 月14日雄院和民雄三108 年 度雄司聲字第5 號函、108 年2 月12日雄院和民雄三108 年 度雄司聲字第5 號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則相對人是否有 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即屬未定,自難認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 所不明。是以,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予駁 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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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寶電訊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寶電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承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