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小調字,108年度,342號
KSEV,108,雄司小調,342,201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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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小調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 純 
代 理 人 黃建中 
代 理 人 黃薇珊 
代 理 人 陳昱瑄 
相 對 人 黃月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 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 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第21條、 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7 年11月6 日在聲請人經營之 Times 高雄榮德榮光停車場因倒車不慎擦撞聲請人所有之身 障立柱看板,故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看板修補費用。查本件 侵權行為地於高雄市左營區,相對人則設籍於臺中市,有相 對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高雄市公共停車場登記證、民 事補正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5條第 1 項、第21條之規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均有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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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