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補字,108年度,6號
MKEV,108,馬補,6,2019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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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補字第6號
原   告 陳艾玫
被   告 藍芳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
○○里○○○000 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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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