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簡字,107年度,115號
KMEV,107,城簡,115,20190326,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簡字第115號
原   告 李坤銅
訴訟代理人 劉源豐
被   告 隆鼎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設高雄市○○區○○00街00號13樓及系爭支票付 款銀行亦在高雄市,有職權移轉管轄之必要,故本件因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岳玲

1/1頁


參考資料
隆鼎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