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141號
原 告 劉淑娟即沅泰堆高機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8,207元,應徵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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