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司調字,108年度,155號
FYEV,108,豐司調,155,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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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司調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蒲元睿 
法定代理人 蒲紀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岡田拓之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之
聲請費為1,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
費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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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