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08年度,145號
FYEM,108,豐簡,145,201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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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中本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
度偵字第28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中本竊盜,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被告所竊得之機車,業已 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稽,爰不予宣告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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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