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85號
原 告 何雨玲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洪珮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文雄、楊文港、楊文水、楊文年、唐楊桂蘭、
王楊三妹、楊嬌妹、楊香蘭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陸
仟捌佰陸拾捌元,應徵裁判費伍仟零柒拾元,扣除前繳調解裁判
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仟零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