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08年度,85號
HLEV,108,花補,85,201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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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85號
原   告 何雨玲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洪珮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文雄楊文港楊文水、楊文年、唐楊桂蘭
楊三妹楊嬌妹楊香蘭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陸
仟捌佰陸拾捌元,應徵裁判費伍仟零柒拾元,扣除前繳調解裁判
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仟零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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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