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08年度,71號
HLEV,108,花補,71,201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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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71號
原   告 林松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建中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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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