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50號
KSDV,108,除,50,2019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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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楊淑華(即楊賴秀月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聲 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6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9 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於107年9月18日以107年 度司催字第26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7 年9月22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太平洋日報1份附卷 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 。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8年2月2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 屆滿後3個月內之108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黃顗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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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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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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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8ND1551123 │股票 │1 │1000 │ │
│01│ │ │ │ │ │ │
├─┼───────────────┼──────────────┼────┼───┼────┼───┤
│00│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0ND2564495 │股票 │1 │1000 │ │
│0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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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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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